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 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 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 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 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 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 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 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