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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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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
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
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
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
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
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
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
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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