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方式與限制:
(一)經常業務往來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
機關,足以辨識查詢身分者,得以電話查詢方式辦理。
(二)非經常業務往來之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因業務法令規定及需
要之查詢,原則以書面或傳真函文方式辦理調閱。
(三)遇無法確認身分或情況緊急需電話查詢者,由承辦人員製作電話紀
錄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
(四)禁見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準用本點第 2 款之規定。
(五)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因相關業務需要,函請本所提供收容人
名籍資料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有關個案所依據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