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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彰化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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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正確運用獄政管理系統名籍資料,以維護收容人資料安全及提昇行
    政效能,並避免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名籍資料:指收容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
    戶籍與通訊地址、聯絡人、電話、案由、案號、發押接押機關及股別
    、承辦法官與檢察官、入監備註等獄政管理系統收容人資料表列事項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三、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申請之查詢事項,以其業務必要範圍為限,
    惟學術研究涉及足以辨識收容人個人隱私部分,不得提供。
四、收容人親屬及民眾電話查詢收容人名籍資料,以提供收容人是否在所
    收容、接見編號、可接見之對象等與辦理接見及寄物資訊相關者為限
    ,其他涉及收容人隱私資料部分,不得提供。
五、查詢郵寄物品、書信及匯票等寄達或存入事項,僅限寄送人或受委託
    人為之,查詢內容以是否正確送達或存入為限。
六、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方式與限制:
(一)經常業務往來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
      機關,足以辨識查詢身分者,得以電話查詢方式辦理。
(二)非經常業務往來之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因業務法令規定及需
      要之查詢,原則以書面或傳真函文方式辦理調閱。
(三)遇無法確認身分或情況緊急需電話查詢者,由承辦人員製作電話紀
      錄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
(四)禁見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準用本點第 2  款之規定。
(五)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因相關業務需要,函請本所提供收容人
      名籍資料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有關個案所依據之法令辦理。
七、辦理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業務之管制與安全維護事項:
(一)獄政管理系統資料查詢帳號,經本所統計室配賦各使用科室相關人
      員查詢、調閱資料作業時使用,不得浮濫。
(二)各科室承辦人以查詢本單位業務所需資料為限,不得查詢與業務顯
      不相關之收容人名籍資料。
(三)各科室主管應確實加強督考並督促所屬同仁依部頒資訊安全規定,
      辦理收容人名籍資料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
(四)為強化收容人名籍資料之安全,防止濫權查詢,應建立名籍資料處
      理標準作業流程。
八、各項收容人名籍資料,須嚴格守密,承辦人員發現資料外洩、案卷遺
    失及可能洩漏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會請政風室查明責任歸
    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