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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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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提示各矯
      正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與所適用對象及
      範圍。
(二)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第 71 條第 1  項。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二、寄(送)入飲食規定事項
(一)收容少年飲食之寄(送)入,除受觀察勒戒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
      份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飲食不得送入」,其餘收容
      於本所之少年均得適用「送入飲食」之規定。
(二)送與收容少年之飲食,以菜餚或水果為限,並應經檢查,總重量每
      次不得逾 2  公斤。
(三)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者,不准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四)為維護收容少年身體健康,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檢查後
      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或「容易產生質變、腐壞」者,不准送入
      ,如下列:
      1.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等)食物、流質食物、
        涼拌或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寄物人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並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3.帶殼海鮮類(如蝦、蟹、蚌、蛤蠣…等)或堅果類食品(如花生
        、瓜子、栗子…等),但由寄物人去殼並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寄物人開啟後另裝於透明袋並去除湯
        汁及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屬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
        飲食(如糖果、春捲、壽司、粽子、夾心餅干、餡餅、火鍋餃類
        、包餡丸類…等)。
      6.水果經切開或撥開並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7.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查方
        式及可能結果後,寄物人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8.寄(送)入之飲食,從外觀上或在氣味上,已有腐壞(敗)之情
        形或有腐壞(敗)之虞者,不准送入。
(五)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飲食;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
      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少年接見,准予送入飲食。
(六)寄物人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與收容少年之關係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
      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七)接見且送入飲食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
      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少年簽收確認。
(八)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檢查人員應
      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
      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如當日所有接見辦理完竣前,寄
      物人未將不符規定之飲食取回,本所不另行通知發還,並將會同收
      容少年或政風人員,予以丟棄或銷毀。
三、寄(送)入物品(非飲食)規定事項
    本所收容少年大部分均屬短期收容性質,所送入之物品應符合下列原
    則、品項及數量:
(一)送入之物品必須以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為限。
(二)送入之衣物(須無綁繩或無違反戒護安全之配件),以下列品項及
      數量為限:
      外衣褲各 1  件、內衣褲各 2  件、外套 1  件、襪子 2  雙。
(三)送入之文具或書信用品,以下列品項及數量為限:
      每次信紙 1  本(或 100  張)、信封 50 個為限,送入前須將包
      裝拆除始得送入;筆、筆擦、尺及修正液不准送入。
(四)所有經接見室送入之衣物一律泡水處理,西裝、皮衣及其他不可泡
      水或水洗之衣物,不准送入。
(五)送入之物品,請寄物人於送入前先行檢查口袋、暗袋、夾縫、車縫
      處、夾層內是否有藏匿違禁物品。
四、收容少年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球鞋等),須由收容少年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其
    程序如下:
(一)收容少年提出書面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二)由班級主管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三)申請經核准後,發給收容少年申請單(內含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
      途),由收容少年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申請單郵寄或於接見時由
      接見室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時送入,都需將申請單黏貼於包裹
      或物品外表。
(四)收容少年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中央台再轉
      送收容少年。
(五)送入物品如與申請單所載品項及數量不符時,由收受收容少年書寫
      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
五、寄(送)入書籍雜誌規定事項
(一)每次三本(學校教科書除外),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少年改過遷善
      及收容之目的者,不准送入。
(二)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少年姓名、編號
      ,送交輔導科檢查合格後,再准予發送;如內容不符規定者,由少
      年寄回或依程序送交保管。
六、寄(送)入藥品規定事項
(一)收容少年疾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家屬應附醫院處方箋、診
      斷證明書、完整藥袋及寄物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黏貼於「送入藥
      品登記簿」中,並填寫保證書後,可准予送入。
(二)送入藥品時,應檢視其藥袋之姓名,是否與收容少年姓名相符。
(三)前項藥品與處方箋不相符、藥品外觀無法辨識者(如粉末狀藥物)
      或經本所醫師診視無須服用之藥品,應由醫務室轉交總務科保管並
      設簿登記。
(四)收容少年如未主動繳交攜帶之藥品,經檢查查獲者一律視同違禁物
      品處理。
七、其他規範
(一)禁見少年家屬送入物品及飲食者,除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外,請寄物
      人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黏貼於「禁見被告少年家屬寄入物品
      記錄簿」中),但不准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籍、刊物。
(二)受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准送入飲食,
      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三)依以上各點寄(送)入飲食或物品者,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
      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