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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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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少年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球鞋等),須由收容少年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其
    程序如下:
(一)收容少年提出書面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二)由班級主管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三)申請經核准後,發給收容少年申請單(內含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
      途),由收容少年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申請單郵寄或於接見時由
      接見室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時送入,都需將申請單黏貼於包裹
      或物品外表。
(四)收容少年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中央台再轉
      送收容少年。
(五)送入物品如與申請單所載品項及數量不符時,由收受收容少年書寫
      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