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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高雄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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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宗旨:為培養收容人守法守紀、熱心公益、愛護團體,爭取榮譽之精
    神;特訂定本要點,以鼓勵收容人改悔向上。
貳  榮譽準則:
一  恪守監規、服從管教、守法守份,修養品德。
二  謹言慎行、舉止端莊、待人和睦、謙虛有禮。
三  愛護團體、熱心公益、各種活動、踴躍參加。
四  工作認真、勇於負責,主動積極、不懈不怠。
參  獎勵對象:
一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具有成效者。
二  本監舉辦之各種競賽,獲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三  收容人提供每日一語,經錄取累積達五次者。
四  各單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異,經工場主管及作業導師推薦者。
五  各工場、舍房單位內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六  其他文康活動表現優異,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七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八  前列除第一至第三項外,其他各項獲獎者,七十人以上之單位最高以
    三名為限,三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未滿三十人之
    單位最高以一名為限。特殊情況經 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為主,其他獎勵方式,擬依相關法令另行簽核
    。
二  增加接見以一次為限,至多不得超過三次。
三  除獎勵對象第一項外,因其他事由獲頒榮譽卡者,若確有實際需要,
    可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改為增加發信。
伍  獎勵方式:
一  除獎勵對象第一、二項另行陳報外,其他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各單位
    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填報,經教化科彙整,陳  典獄長核准後頒發「
    榮譽卡」乙張。
二  收容人獲頒「榮譽卡」者,可寄回給家屬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
    獎賞,向本監辦理增加接見。
三  增加接見須自發卡日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以棄權論。
四  收容人若因需要改為增加發信,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收容人持榮譽
    卡申請換發增加發信單,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