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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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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獎勵方式:
一  除獎勵對象第一、二項另行陳報外,其他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各單位
    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填報,經教化科彙整,陳  典獄長核准後頒發「
    榮譽卡」乙張。
二  收容人獲頒「榮譽卡」者,可寄回給家屬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
    獎賞,向本監辦理增加接見。
三  增加接見須自發卡日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以棄權論。
四  收容人若因需要改為增加發信,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收容人持榮譽
    卡申請換發增加發信單,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