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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看守所、臺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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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管理文康室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紓解同仁與替代役男工作壓力、調劑身心,提倡正當休閒娛
    樂,並促進同仁及眷屬情誼,特設文康室,提供公餘時間使用卡拉O
    K伴唱設備。
三、開放對象:本監同仁、替代役男以及眷屬。
四、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下午 17 時 30 分至夜間 22 時止。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 10 時至夜間 24 時止。
(三)其他時間若有使用必要,經機關長官核可者。
(四)若有外賓或志工借住文康室二樓志工休息室時,暫停借用。
五、借用管理方式:
(一)借用者應於上班時間至總務科填寫申請借用簿,經核可後,於使用
      當日下班前向財產管理人索取鑰匙。
(二)借用者應於使用後隔日上班時,會同場地維護人檢視環境清潔衛生
      ,並清點物品及器材設備有無短缺毀損,歸還鑰匙後始完成歸還手
      續。
六、其他應遵守事項:
(一)使用時應注意音量適中,不得喧嘩,以免影響周遭居民之生活作息
      。
(二)得自備茶點飲料,但應保持整潔衛生,嚴禁室內吸菸、賭博及炊煮
      食物,隨地丟棄垃圾、吐痰、嚼食檳榔,並將垃圾帶離現場,以維
      護公共衛生。
(三)使用完畢後應確實將桌面清理乾淨,物品及設備歸定位,關閉所有
      電源及門窗。
(四)器材設備限於歡唱之用,嚴禁私作他用,如玩電視遊樂器或播放影
      片等,若經發現將予以懲處,並列為不得再使用文康室之對象。
(五)若有未清理垃圾,或有器材設備及物品未歸定位之情形,場地維護
      人得通知申請借用人重新清理;如有不當操作或惡意毀損情況,申
      請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或於一週內修復完畢;如不依上開規定者,
      總務科得逕行僱工清理或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借用人負擔並追究
      責任。
(六)使用人應善盡愛惜使用之責;若不依規定使用者,將不准其續借使
      用。
(七)若有不明操作方法或發現器材設備故障時,應立即主動向場地維護
      人反應,否則須自行負責。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補充,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