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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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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遵守事項:
(一)使用時應注意音量適中,不得喧嘩,以免影響周遭居民之生活作息
      。
(二)得自備茶點飲料,但應保持整潔衛生,嚴禁室內吸菸、賭博及炊煮
      食物,隨地丟棄垃圾、吐痰、嚼食檳榔,並將垃圾帶離現場,以維
      護公共衛生。
(三)使用完畢後應確實將桌面清理乾淨,物品及設備歸定位,關閉所有
      電源及門窗。
(四)器材設備限於歡唱之用,嚴禁私作他用,如玩電視遊樂器或播放影
      片等,若經發現將予以懲處,並列為不得再使用文康室之對象。
(五)若有未清理垃圾,或有器材設備及物品未歸定位之情形,場地維護
      人得通知申請借用人重新清理;如有不當操作或惡意毀損情況,申
      請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或於一週內修復完畢;如不依上開規定者,
      總務科得逕行僱工清理或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借用人負擔並追究
      責任。
(六)使用人應善盡愛惜使用之責;若不依規定使用者,將不准其續借使
      用。
(七)若有不明操作方法或發現器材設備故障時,應立即主動向場地維護
      人反應,否則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