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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膳食小組工作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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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膳食管理監督、改善衛生提高
    營養,設本署膳食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設主席一人由副署長擔任之,成員由本署綜合規劃組長、秘書
    室主任、會計主任、政風主任、人力培育科長、帶班教輔人員及學員
    代表等擔任組成。
三、本小組之教輔人員及學員代表由訓練班期四週以上之帶班教輔人員及
    學員推派之代表(每班一人)擔任之,學員代表得每月改選一次。
四、本小組得按月或隨時舉行會議,商討有關膳食改進事項,由本署秘書
    室負責召集。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伙食策劃及監督。
(二)廚房餐廳清潔及衛生之督導。
(三)膳食經費之稽核。
(四)其他有關膳食改進事宜。
六、主席得指定本小組成員或學員輪值擔任第五點規定之監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