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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膳食小組工作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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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教輔人員及學員代表由訓練班期四週以上之帶班教輔人員及
    學員推派之代表(每班一人)擔任之,學員代表得每月改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