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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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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受訓人員在教室內應遵守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聞上課或自習鐘聲時應即赴教室就規定位置入座,遲到者應
    輕聲入座。
三、受訓人員於自習時間不得擅自離去或無故不到。
四、受訓人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
五、受訓人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汙損教室
    環境。
六、受訓人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習,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
    時,學員長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七、受訓人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
八、受訓人員欲發言時應先舉手,經許可後發言,發言時應注意禮貌及態
    度。
九、受訓人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
    離座。
十、教室值日生每日應處理下列事務:
(一)上課前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領取講義發放給班級受訓人員,並備妥各
      項授課軟硬體設備,如需課用電池、白板(粉)筆或有設備故障時
      ,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二)詳實填寫教室日誌,應於課程結束前執送各講座及助教簽名。
(三)查明當日應到、實到及請假受訓人員人數並登載於教室日誌上,上
      課鐘響時應通知班級受訓人員儘速就座。
(四)課前準備講座茶水並逐節更換,講桌隨時保持清潔並備受訓人員簡
      歷名冊及座位表,若無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五)課前至教室外電梯門口前等待將講座引導至教室上課,課畢提醒講
      座攜帶個人隨身物品離去。
(六)帶領班級同學於各講座當日第一節上課前及最後一節下課前向講座
      敬禮問好及致謝,其流程如下:
      1.待講座就定位或宣布下課後,值日生應速至教室前向受訓人員下
        令:「同學立正時請肅坐,立正。」
      2.值日生轉向講座行舉手禮,待講座回禮後,向講座問好:「講座
        好。」或「謝謝講座。」,音量及語調應明確清晰使在場人員皆
        可聽聞。
      3.值日生問好語畢,轉回向受訓人員下令:「稍息。」學員聞稍息
        口令後同時複誦問好或致謝語。誦畢,值日生可回座。
(七)課畢離去前,應關閉所有電器電源及門窗,借用之教具應清點數量
      無誤後歸還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