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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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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學員在教室內遵守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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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修,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時,
    應立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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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班級每日應輪派學員一至二人擔任值日生,處理下列事務:
(一)維持教室秩序整潔、領發講義、填寫教室日誌。
(二)將當天上課出席情況查明,寫於黑(白)板上,並告知本署人力培
      育科。
(三)於每節上、下課時,接送講座。
(四)上下課時,代表同學向講座致敬。流程如下:
      1.待講座就定位或宣布下課後,值日生應速至教室前向學員下令:
        「同學立正時請肅坐,立正。」
      2.值日生轉向講座行舉手禮,待講座回禮後,向講座問好:「講座
        好」或「謝謝講座」,音量及語調應明確清晰使在場人員皆可聽
        聞。
      3.值日生問好語畢,轉回向學員下口令:「稍息」學員聞稍息口令
        後同時複誦問好或致謝語。誦畢,值日生可回座。
(五)課前至教室外電梯門口前等待將講座引導至教室上課,課畢提醒講
      座攜帶個人隨身物品離去。
(六)每日課程授畢後,關閉電氣設備電源及門窗,借用之教具應清點數
      量確認無誤後歸還管理單位。
(七)課前準備講座茶水並逐節更換,講桌隨時保持清潔並備學員名單,
      若無名單應立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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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及其他電子產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