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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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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活動時間:
一、定期性懇親活動:每年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前夕擇期辦理。
二、不定期性懇親活動:視業務需求以專簽方式辦理。
貳、活動地點:
    本監孝區操場或忠區禮堂。
參、實施對象:
一、累進處遇達二級以上,且二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後有獲獎三次以
    上事實者,但以在工場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之受刑人為優先;如二級
    以上受刑人篩選後仍有名額,三級受刑人得以遞補參加。
二、受刑人之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最多三
    人為限(五歲以下子女不列入限制)。參加懇親親屬憑身分證件以便
    核對身分。未婚妻、子女生母關係之同居人等,需出具可茲證明之文
    件,始得進入懇親會場。
三、參加本監戒菸活動確實戒除煙癮者或參加對外大型藝文比賽獲前三名
    ,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得專簽參與懇親活動,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
四、一年內即將期滿出監之受刑人,不得參與本活動。
五、一級受刑人曾申請與眷同住者,不得參與本活動。
六、於懇親活動前半年以內,曾辦理特別事由接見或一年以內曾辦理特別
    事由接見二次以上之受刑人,均不得參與本活動。
七、於當年定期性懇親活動已辦理過之受刑人,原則不得重覆參與本活動
    。
八、每日參加懇親受刑人上限 120  人,活動總上限人數 360  人。
肆、業務分配事項:
一、秘書室:
(一)邀請貴賓、記者蒞臨。
(二)發布新聞稿。
二、戒護科:
(一)遴選符合條件受刑人,造冊並統計參加懇親會人數。每日參加活動
      受刑人及其家屬名冊,於活動前一週交教化科文康活動承辦人,以
      利活動成果統計。
(二)事先規劃參加懇親會家屬入場路線、懇親會場長官、貴賓、記者、
      受刑人及其親屬之座位,準備各式標示牌。
(三)環保隊於活動前在孝區運動場搭設棚架。
(四)懸掛橫披、典禮台盆景擺設及會場海報、流程表佈置。
(五)停車場之指揮、管制。
(六)受刑人之戒護。
(七)辦理參加懇親會家屬之辨識、登記、檢身、物品保管等事項,並發
      給參加證。
(八)引導懇親家屬就座、離席。
三、總務科:請準備礦泉水 2  箱供長官及來賓使用,並於會場準備家屬
    用茶水及摺疊紙杯。
四、教化科:
(一)製作活動紅色橫披。
(二)製作懇親會佈置海報。
(三)準備會場之音響、播音設備。
(四)負責照相事宜。
(五)規劃懇親會任務分配、懇親會流程掌控。
(六)活動成果之彙整及配套活動安排。
五、請作業科對參加活動之受刑人酌減作業課程。
伍、注意事項:
一、活動當天參加懇親家屬人數眾多,為避免核對檢識身分與檢身耽誤懇
    親時間,請受刑人通知家屬提早於活動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本監。
二、參加懇親活動收容人,請告知家屬切勿攜帶貴重物品,避免遺失。依
    規定不得攜入之物品,可暫置於本監提供之置物櫃,惟監方不負保管
    之責。
三、活動會場不可攜入會客菜或家屬自行攜帶之飲食物品。
四、各工場安排之懇親時間,參照收容人懇親名冊上所排定時間通知家屬
    。
五、活動期間,如遇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予取消。
六、若有其他新增之注意事項,活動舉辦前另行通知各場舍或延後辦理。
陸、節慶配套活動:
    為增添活動氣氛,配合定期性懇親活動,於活動典禮時辦理配套活動
    如下:
一、春節:辦理書法名家現場春聯揮毫活動。
二、母親節:卡拉 OK 現場演唱、為母親洗腳及贈送康乃馨活動。
三、中秋節:國、西樂演奏。
    有關活動所需費用,由本監業務費或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提供經
    費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