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飲食類:
一、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
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一)茶葉。
(二)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三)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經剁塊、切塊、切
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四)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可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
汁後,可准予送入。
(六)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
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檢查同仁告知檢查方
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