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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99.05.14 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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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必需物品類:
一、送入之物品以必需物品為限,其品項及數量列舉於後。
二、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圖書雜誌每次限寄 3  本,但有礙
    戒護安全或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許送入。
三、墨水、墨汁、牙刷、肥皂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
    許送入,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另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危
    害紀律及安全,肥皂須切開檢查。
四、拖鞋、襪子、被、毯、「毛巾、床單、被單」(顏色需近於淺藍色色
    系)等各以 1  件為限。
五、內衣(褲)每次 3  件,毛背心顏色需接近深藍色每次 2  套,但價
    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
六、衣物類、棉製品需經浸水處理檢查。
七、家屬無法親送者,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另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藥品等)
    ,需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於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