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役男生活言行考核暨獎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替代役男獎懲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促使本所替代役男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團體紀律化,貫
    徹管教合理化,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管理,並激發其潛能,增進
    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以為獎懲之法令依據。
、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獎勵事由及獎勵參考標準。
  ┌──────────────┬──────────────┐
  │      獎  勵  事  由        │      參  考  標  準        │
  ├──────────────┼──────────────┤
  │一、勤務類                  │                            │
  │(一)拾獲或查獲槍械、毒品重│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3  日。│
  │      大違禁物,交有關人員處│                            │
  │      理者。                │                            │
  │(二)執行勤務,發現不法行為│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3  日。│
  │      或危害戒護安全情形,能│                            │
  │      迅速反應及時防範者,查│                            │
  │      有具體事實者。        │                            │
  │(三)執行勤務,發現收容人脫│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3  日。│
  │      逃或預備脫逃而及時反應│                            │
  │      者。                  │                            │
  │(四)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2  日。│
  │      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完│                            │
  │      成者。                │                            │
  │(五)執行重要戒護勤務,提供│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2  日。│
  │      適當建議,有效解決困難│                            │
  │      者。                  │                            │
  │(六)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榮譽假 2  日。              │
  │      ,服務大眾,圓滿達成上│                            │
  │      級交付之任務者。      │                            │
  │(七)支援外科室之役男,經該│榮譽假 1  日。              │
  │      科室主管考核表現優良者│                            │
  │      。                    │                            │
  │(八)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榮譽假 1  日。              │
  │      成,不辭勞怨達成任務者│                            │
  │      且績效良好者。        │                            │
  │(九)執勤認真經科長以上長官│榮譽假 4  小時。            │
  │      口頭嘉許者。          │                            │
  │(十)其他優良事蹟,值得獎勵│另案獎勵。                  │
  │      者。                  │                            │
  ├──────────────┼──────────────┤
  │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一)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計│核予榮譽假 2  小時。        │
  │      列全隊最優者。        │                            │
  │(二)個人內務成續每兩週統計│核予榮譽假 1  小時。        │
  │      列全隊次優者。        │                            │
  │(三)擔任各股(日勤、甲乙股│核予榮譽假 2  小時          │
  │      管理幹部)內務管理領導│                            │
  │      有方,該股內務成績連續│                            │
  │      兩次統計列全隊最優者。│                            │
  │(四)擔任各股(日勤、甲乙股│核予榮譽假 1  小時。        │
  │      管理幹部)內務管理領導│                            │
  │      有方,該股內務成績連續│                            │
  │      兩次統計列全隊次優者。│                            │
  │(五)執勤時服裝儀容整齊,經│核予榮譽假 1  小時。        │
  │      科長以上長官公開嘉勉者│                            │
  │      。                    │                            │
  ├──────────────┼──────────────┤
  │三、公共事務類              │                            │
  │(一)主動處理公益事務者。  │榮譽假 1  小時。            │
  │(二)參與各種比賽獲得殊榮者│榮譽假 1  小時。            │
  │      。                    │                            │
  │(三)撰文投稿獲社會優良刊物│榮譽假 1  小時。            │
  │      刊登,值得嘉勉者。    │                            │
  │(四)擔任公差勤務,認真負責│榮譽假 1  小時。            │
  │      ,從不草率。          │                            │
  │(五)擔任值日生期間內,負責│榮譽假 1  小時。            │
  │      盡職,有特殊表現者。  │                            │
  │(六)重視團體榮譽,有事實表│榮譽假 1  小時。            │
  │      現者。                │                            │
  │(七)夜間巡邏時發現水電異常│榮譽假 1  小時。            │
  │      ,並及時反應者。      │                            │
  │(八)注重環境衛生,主動打掃│榮譽假 1  小時。            │
  │      或打掃認真者。        │                            │
  ├──────────────┼──────────────┤
  │四、優良品行類              │                            │
  │(一)以公正態度舉發不法,經│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2  日。│
  │      查證屬實者。          │                            │
  │(二)愛護本所名譽有事實表現│榮譽假 1  日。              │
  │      者。                  │                            │
  │(三)拾金不昧,主動送交長官│視情節核予榮譽假 2  小時至 1│
  │      處理者。              │日。                        │
  │(四)主動反應人、事、物不良│榮譽假 1  小時。            │
  │      現象,或作適當建議,經│                            │
  │      採納者。              │                            │
  │(五)主動協助長官維護紀律者│榮譽假 1  小時。            │
  │      。                    │                            │
  │(六)勸善遷過,改善同袍情感│榮譽假 1  小時。            │
  │      者。                  │                            │
  │(七)善意規勸,矯正同袍之偏│榮譽假 1  小時。            │
  │      差行為者。            │                            │
  │(八)有優良言行,足為同袍表│榮譽假 1  小時。            │
  │      率者。                │                            │
  │(九)行進姿態端莊、精神飽滿│榮譽假 1  小時。            │
  │      者。                  │                            │
  │(十)預見同仁爭執,有效排除│榮譽假 1  小時。            │
  │      並即反應者。          │                            │
  │(十一)對同袍之疾苦能熱心照│榮譽假 1  小時。            │
  │        顧並救助者。        │                            │
  └──────────────┴──────────────┘
伍、懲罰事由及懲罰參考標準。
  ┌──────────────┬──────────────┐
  │一、勤務類                  │                            │
  │(一)攜帶毒品、違禁物品、危│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週(│
  │      險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4 日);並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
  │                            │、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涉│
  │                            │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二)擅自為收容人傳遞或攜帶│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違禁物品予收容人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三)向收容人收取或接受餽贈│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四)對長官之督導指正,態度│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傲慢、不服長官教導或對│且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
  │      勤務命令不服者。      │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
  │(五)複製或遺失通用鑰匙者。│禁足 3  日。                │
  │                            │                            │
  │(六)未經檢查報備,私自攜帶│禁足 2  日。                │
  │      管制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
  │                            │                            │
  │(七)勤務中擅離工作崗位者。│罰勤 1  日。                │
  │                            │                            │
  │(八)對上級交辦事項,不確實│罰勤 1  日。                │
  │      執行或藉故拖延,敷衍懈│                            │
  │      怠,妨礙進度者。      │                            │
  │                            │                            │
  │(九)服勤時,未能即時反映問│罰勤 4  小時。              │
  │      題,致生事端。        │                            │
  │                            │                            │
  │(十)服勤時,未能定時回報狀│罰勤 4  小時。              │
  │      況或禮節不週,經長官口│                            │
  │      頭訓誡者。            │                            │
  │                            │                            │
  │(十一)勤務中打瞌睡者。    │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加重。                      │
  │                            │                            │
  │(十二)執勤攜帶手機、(閱讀│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書報、聽收音機(  │加重。                      │
  │        MP3 或MP4 )、收看小│                            │
  │        型電視機、遊戲機。  │                            │
  │                            │                            │
  │(十三)輪值各項勤務,不遵守│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交接班時間者。      │加重。                      │
  │                            │                            │
  │(十四)巡邏時未按規定簽巡或│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預簽者。            │加重。                      │
  │                            │                            │
  │(十五)夜間執勤崗哨勤務見巡│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邏人員未打燈者。    │加重。                      │
  │                            │                            │
  │(十六)擔任管理幹部,不能以│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身作則,或有不良行為│加重;嚴重者攏銷管理幹部乙職│
  │        ,或執行勤務有失公正│。                          │
  │        。                  │                            │
  ├──────────────┼──────────────┤
  │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一)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計│初犯最劣者罰勤 2  小時,次劣│
  │      列全隊最劣及次劣者。  │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並於當週休假實施內務示範。  │
  │                            │                            │
  │(二)擔任內務管理督導無方,│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該股內務成績統計連績兩│重。                        │
  │      次列全隊最劣者。      │                            │
  │                            │                            │
  │(三)服勤時,未按規定穿著制│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服或儀容不整、配件不合│重。                        │
  │      者。                  │                            │
  │                            │                            │
  │(四)在營休班時服裝儀容不整│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者。                  │重。                        │
  │                            │                            │
  │(五)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依│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規定整理;及指甲不整修│重。                        │
  │      ,鬍鬚不刮淨者。      │                            │
  │                            │                            │
  │(六)被褥等寢具不洗滌清潔者│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                    │重。                        │
  │                            │                            │
  │(七)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曬│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衣物、被褥者。        │重。                        │
  │                            │                            │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及房間內│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務或輪值備勤、值日生未│重。                        │
  │      盡職責者。            │                            │
  │                            │                            │
  │(九)個人物品於執勤前未收至│除內務評比扣分外並罰勤 1  小│
  │      個人內務櫃且內務櫃未隨│時,該物品保管至休假時歸還。│
  │      時上鎖,導致內務凌亂者│                            │
  │      。                    │                            │
  │(十)嚴禁私自於床鋪上裝設非│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制式電器使用。        │重。                        │
  ├──────────────┼──────────────┤
  │三、公共事務類              │                            │
  │(一)未經報備,擅自以本所名│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義參加對外活動,有不良│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影響,情節輕微者。    │                            │
  │                            │                            │
  │(二)不依規定地點傾倒垃圾、│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污水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三)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皮、煙蒂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四)集體行動擅自離隊或不遵│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守規定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五)未經同意翻動他人文件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物品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六)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任意放置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七)違反吸菸規定者。      │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八)在自己範圍內發現髒亂而│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不整理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九)晨間打掃不確實者及打掃│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環境清潔不力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未依規定使用電視或文康│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健身器材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一)發現同袍爭執,不加疏│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導規勸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二)管理幹部對同袍過失,│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能規勸糾正,或對其│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糾紛未予排解者。    │                            │
  │                            │                            │
  │(十三)管理幹部對偶發事故,│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及時陳報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四)在外行為,影響所方榮│禁足 2  週(4 日);並於禁足│
  │        譽者。(如飆車、出入│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        不當場所…. 等遭查獲│1 小時                      │
  │        者)                │                            │
  ├──────────────┼──────────────┤
  │四、逾時收假類              │                            │
  │(一)逾假三十分鐘以內者。  │罰勤 1  小時。              │
  │                            │                            │
  │(二)逾假三十分以上一小時以│罰勤 2  小時。              │
  │      下者。                │                            │
  │                            │                            │
  │(三)逾假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罰勤 4  小時。              │
  │      下者。                │                            │
  │                            │                            │
  │(四)逾假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罰勤 1  日。                │
  │      下者。                │                            │
  │                            │                            │
  │(五)逾假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者。                  │                            │
  │                            │                            │
  │                            │                            │
  │(六)逾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罰勤 1  日,並│
  │      。                    │禁足 2  日,於禁足期間每日上│
  │                            │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七)逾假三日以上七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移送輔導教育│
  │      。                    │。                          │
  │                            │                            │
  │(八)逾假七日以上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函請司法機關│
  │                            │究辦。                      │
  │                            │                            │
  │(九)收假時未依規定將行李交│罰勤 2  小時。              │
  │      由門衛檢查者。        │                            │
  ├──────────────┼──────────────┤
  │五、未經准假私自外出類      │                            │
  │(一)三十分鐘以內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4  小時│
  │                            │。                          │
  │                            │                            │
  │(二)三十分鐘以上一小時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者。                  │                            │
  │                            │                            │
  │(三)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                    │                            │
  │                            │                            │
  │(四)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1  日。│
  │      。                    │                            │
  │                            │                            │
  │(五)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六、爭吵鬥毆類              │                            │
  │(一)暴力相向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                            │
  │(二)欺弱凌新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三)互為口角爭吵者。      │輕微者罰勤 1  日,嚴重者禁足│
  │                            │1 日。                      │
  │                            │                            │
  │(四)賭博財物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五)私藏違禁物品在隊部或飲│禁足 1  至 3  日。          │
  │      用酒精類物品者。      │                            │
  ├──────────────┼──────────────┤
  │七、生活規範類              │                            │
  │(一)偷竊或蓄意破壞他財物者│依情節決定禁足日數。        │
  │      。                    │                            │
  │                            │                            │
  │(二)越級報告陳情者。      │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三)對長官發問或應對進退不│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注意禮貌,情節輕微者。│                            │
  │                            │                            │
  │(四)早晚點名、臨時集合點名│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儀態度不佳,經勸導無效│                            │
  │      者。                  │                            │
  │                            │                            │
  │(五)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論│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六)對查詢事項不坦承作答,│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情節尚屬輕微者。      │                            │
  │                            │                            │
  │(七)浪費水電資源。        │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八)早晚點名、臨時集合、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參加活動無故未到者。  │                            │
  │                            │                            │
  │(九)欠繳早餐費或午晚餐費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十)不按時就寢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一)不依規定時間場所盥洗│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使用烘衣機、冷氣機│                            │
  │        、電話者。          │                            │
  │                            │                            │
  │(十二)擅自撕揭、塗抹標語、│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
  │        。                  │                            │
  │(十三)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四)對於其保管使用之公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發現損壞,疏於報備者│                            │
  │        。                  │                            │
  │                            │                            │
  │(十五)對公告或公開宣佈事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疏忽不注意者。    │                            │
  │                            │                            │
  │(十六)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輕微者。            │                            │
  │                            │                            │
  │(十七)走路時邊走邊吃,勾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搭背或姿態欠端正者。│                            │
  │                            │                            │
  │(十八)對他人亂取綽號不聽制│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止者。              │                            │
  │                            │                            │
  │(十九)不準時限繳作業、表格│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報告者。          │                            │
  │                            │                            │
  │(二十)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
  │        。                  │                            │
  │                            │                            │
  │(二十一)公共物品使用後未歸│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定位者。          │                            │
  │                            │                            │
  │(二十二)故意敲擊桌椅、牆壁│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嬉戲者。          │                            │
  │                            │                            │
  │(二十三)對管理幹部不尊重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惡意批評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