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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男隊部監視器設置暨調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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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為達到預防之效果及便利事故之蒐證及釐清真象,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螢幕地點及調閱事由:監視器螢幕置於副隊長室,平日設定關機狀態
    ,不加以監看,遇有事故始開機調閱以釐清事實。
三、監視系統調閱之申請程序:開機保養測試及調閱影像需填寫「監視系
    統調閱簿」,並呈戒護科長核准後,會同政風室人員始得為之。
四、資料之保密及違反者之處理:調閱之影像不得私自拷貝、私藏、攜出
    戒護區,如遇有違反規定者知會政風室調查並移送考績委員會處理,
    如涉及民、刑事責任即依法辦理;申請調閱人並應善盡保密責任,不
    得予當事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五、更新密碼:為避免監視器影像遭竊用,電腦應設定開機密碼,並不定
    時更換密碼。
六、保養及測試:因平日電腦呈關機狀態,為避免因顯少使用而疏於保養
    ,副隊長每週至少一次測試監視系統。
七、損壞之懲處:對於監視主機、鏡頭、螢幕不得任意破壞、塗鴉、張貼
    物品或其他損壞之行為,如有上述情形需負賠償責任,並依替代役男
    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
八、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