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2 章機密檔案管理規定,特訂定本規 範。
二、名詞定義: (一)國家機密: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 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三、點收: (一)辦理機密文書歸檔,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歸檔。 (二)封套封面需詳實記載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頁數、件數、附件 數、案卷內文件起訖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 條件等,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 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四、立案編目: 依立案編目原則辦理,然案名、案由得以代名或代碼為之。
五、保管: (一)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其他複製品亦同。 (二)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存放場所或 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如因供進出須設簿登記。 (三)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
六、借調: (一)機關內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 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 定權則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二)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上開書面資料應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等事項。 (三)借調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還 時亦同。 (四)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七、清理: (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 影響人體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應彙編基密檔案目錄,送請業 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送業務單 位依規定逕行註銷。 (三)機密檔案經解密,即依一般檔案管理,檔案目錄之案名或案由以代 名或代碼者,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