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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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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2 章機密檔案管理規定,特訂定本規
    範。
二、名詞定義:
(一)國家機密: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
      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三、點收:
(一)辦理機密文書歸檔,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歸檔。
(二)封套封面需詳實記載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頁數、件數、附件
      數、案卷內文件起訖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
      條件等,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
      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四、立案編目:
    依立案編目原則辦理,然案名、案由得以代名或代碼為之。
五、保管:
(一)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其他複製品亦同。
(二)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存放場所或
      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如因供進出須設簿登記。
(三)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
六、借調:
(一)機關內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
      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
      定權則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二)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上開書面資料應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等事項。
(三)借調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還
      時亦同。
(四)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七、清理:
(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
      影響人體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應彙編基密檔案目錄,送請業
      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送業務單
      位依規定逕行註銷。
(三)機密檔案經解密,即依一般檔案管理,檔案目錄之案名或案由以代
      名或代碼者,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