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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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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理:
(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
      影響人體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應彙編基密檔案目錄,送請業
      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送業務單
      位依規定逕行註銷。
(三)機密檔案經解密,即依一般檔案管理,檔案目錄之案名或案由以代
      名或代碼者,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