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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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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病舍勤務

五十三、病舍管理員應將病舍人數之異動狀況記入日記簿中,並應將左列
        事項,詳載於特殊病患日記簿中。
    (一)病人之姓名、年齡、罪名及病名。
    (二)病人之言語、舉動、足供醫師參考者。
    (三)異常狀態。
    (四)病徵變化及醫護人員交代事項。
五十四、病人不服醫師勸告時,妥為開導。
五十五、注意病人有無詐病謀逃,厭世自殺或藏匿藥品、器具等情事。
五十六、長官巡視時,應將病人人數,及特殊狀況,提出報告。
五十七、傳染病患所使用之物品,應督促消毒,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
五十八、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其勤加洗滌更換。
五十九、病人危急或症狀劇變時,應從速報告醫師及主管長官。
六十、收容人死亡,應保持現場,其屍體應經相驗。
六十一、對擔任看護之雜役,應注意其有無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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