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案單位於假日期間偵辦緝毒、詐欺、重大經濟犯罪等影響社會治安 、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案件,有緊急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 必要者,得以先行以口頭(電話)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後,在轄區自 行新聞運用,並於事後依循正常機制補件陳核。非假日期間下午 5 時 30 分以後,亦得比照辦理。
二、有關國家安全偵防案件、肅貪案件,辦案單位仍應報由業務主管單位 陳奉核准後,依既定程序發布新聞;該等案件之約談、搜索、拘提等 之時機,宜避免在假日期間執行,以降低新聞媒體追蹤採訪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