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體榮譽,特依監 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與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1.全年無違規紀錄且每月作業成績保持最高分四分,行狀良好者。 2.對作業事項經營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節省公帑者。 3.對作業技術或機器設備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4.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5.其他作業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各工作組或單位每次提報人數以每組(單位)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但 不足十人者以提報一人為限。
四、提報獎勵方式: 1.每年年底(十二月份)前由作業導師於教輔小組中先行會同單位戒 護人員提報名單,經由教輔小組初審合格者為準。 2.再由作業導師簽核、典獄長核可後,統一交由教化科頒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