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1.全年無違規紀錄且每月作業成績保持最高分四分,行狀良好者。 2.對作業事項經營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節省公帑者。 3.對作業技術或機器設備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4.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5.其他作業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