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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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佔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 │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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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30 %│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以下,26 分│
│考核│ │度、獎懲 │ │ │ │以上需於備註│
│ │ │ │ │ │ │欄註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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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40 %│課程、勤惰│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 24 分│
│成績│ │、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以下,註明原│
│考核│ │質、績效 │ │ │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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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30 %│忠誠、守信│場舍│導師│輔導│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服從、守│主管│ │科長│以下,26 分│
│考核│ │法、合作 │ │ │ │以上需於備註│
│ │ │ │ │ │ │欄註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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