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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鼓勵受戒治人戒菸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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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暨「臺灣臺中戒治所受
    戒治人戒治處遇考評標準」第八點規定訂之。
二、目的:為導引受戒治處分人戒除菸癮不良惡習,並建立菸品危害身體
    健康正確之認知及預防,進而提升其戒毒毅力及動機,維護個人身心
    健康。
三、適用對象:
 (一) 本所收容之受戒治處分人有抽菸習慣者。
 (二) 本所收容之受戒治處分人無抽菸習慣者,仍須填寫申請戒菸報告表
      ,並比照其實施方式及獎勵內容。
四、實施方式:
 (一) 受戒治人入所後,於新收考核階段應施予戒菸之宣導,作為戒菸前
      之準備期。
 (二) 待晉調適期後,填寫申請戒菸報告表,作為戒菸之起算日期。
 (三)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每滿 1  月考核 1  次,直到出所為止。
 (四) 每年定期舉辦戒菸宣導,邀請戒菸團體蒞所宣導。
 (五) 請戒護科配房時參考受戒治人有無參與戒菸計畫。
五、獎勵內容:
 (一)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滿 1  個月,經考核確認無購菸及吸菸之事實者
      ,於次月開始,每月電話接見 1  次及增加接見 2  次。 (接見對
      象依戒治處分條例第廿二條規定辦理。) 
 (二) 自申請戒菸開始,經考核確認無購菸及吸菸之事實,且持續保持至
      每期結束者,各期加該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一。 (加分部分參酌本
      所戒治處遇考評標準,第一部分:第八點辦理。) 
 (三) 自申請戒菸至社會適應期結束,屆滿 3  個月以上未違反戒菸規定
      者,管教人員得於戒治期間滿 6  個月後優先辦理報請停止戒治。
六、考核人員:除由教室主管考核外,其它舍房主管、各級長官或各督導
    人員巡視時發現有違反規定者,亦得列入考核之評比。
七、違反戒菸規定後處置:
 (一) 考核期間,若有購菸及吸菸之事實者,則立即停止戒菸考核,並不
      得再申請戒菸獎勵。
 (二) 考核期間,若因違反規定,予以停止戒菸考核屬實者,則列入晉期
      及提報停止戒治處分之考評依據。
八、本戒菸實施計畫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