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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鼓勵受戒治人戒菸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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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內容:
 (一)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滿 1  個月,經考核確認無購菸及吸菸之事實者
      ,於次月開始,每月電話接見 1  次及增加接見 2  次。 (接見對
      象依戒治處分條例第廿二條規定辦理。) 
 (二) 自申請戒菸開始,經考核確認無購菸及吸菸之事實,且持續保持至
      每期結束者,各期加該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一。 (加分部分參酌本
      所戒治處遇考評標準,第一部分:第八點辦理。) 
 (三) 自申請戒菸至社會適應期結束,屆滿 3  個月以上未違反戒菸規定
      者,管教人員得於戒治期間滿 6  個月後優先辦理報請停止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