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9 項辦理。
二、審查小組: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 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主任檢察 官任召集人,全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官長及紀錄科 長共七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三、申請者資格:本署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作業時,應注意申請者是否符合 下列資格。 (一) 公益團體,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 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優先。 (二) 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庫以外之其他公庫。
四、指定團體:以轄區內協助本署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之執行機關或預防 犯罪宣導者為優先指定對象。
五、審核事項: (一) 申請之公益團體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合法成 立之證明、成立宗旨、工作項目、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支用方式 及運作績效。 (二) 第 3 點第 2 項所列之其他公庫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 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 (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 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 、支用方式及運作 績效。
六、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檢 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七、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 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 (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公 庫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縣 (市) 政府、○○鄉鎮 市公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政府 ( 公所) 或代收銀行有所依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 (公所) , 俾該政府 (公所) 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本署。 (二) 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製給正式收據。
八、執行結果陳報:受支付團體或公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 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