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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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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資格:本署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作業時,應注意申請者是否符合
    下列資格。
 (一) 公益團體,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
      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優先。
 (二) 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庫以外之其他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