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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違規列管考核暨隔離調查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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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羈押法第五條暨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
    定。
二、目的:為健全合理管教制度,加強戒護安全,以嚴為考核違規、列管
    考核及隔離調查等收容人,使之不願犯、不能犯、不敢犯之管理目標
    。
三、管理方式:
(一)聞點名口令時,3 人排成一列,4 人以上(含四人)排成二列,盤
      腿坐好,點到名字者,舉右手答「有」,早、晚點名時,施用戒具
      者需坐於門口並接受檢查。
(二)晨點後整理內務,所有內物放置於內務檯上排列整齊。除午間 12
      時至 13 時 30 分及夜間 21 時點名後,其他時間不得使用寢具,
      就寢時一律頭朝內,腳向門。
(三)每日吃完早餐後收洗曬衣服,下午 15 時 30 分發衣服,同時收卡
      及垃圾,其他時間概不受理上列事項。
(四)供水時間:為珍惜資源、節約用水,應備桶儲水。
      1.上午 7  時 10 分開,7 時 20 分關。
      2.下午 15 時 30 分開,15  時 40 分關。
(五)用餐時間:早餐:於開封後實施。午餐:12  時。晚餐:17  時。
(六)每日除洗澡時間外,房內一律不得任意堆放衣物。
(七)房內談話以兩人聽到為原則,不得大聲喧嘩,隔房喊話。
(八)舍房內紗窗、地板、牆壁嚴禁污損、破壞及張貼圖片或擅掛衣物等
      ;窗上不得堆放雜物。破壞公物者,除送辦違規外,並應照價賠償
      修繕費用。
(九)房內嚴禁私接電線、插頭或引火煮食。
(十)電視、收音機及電動玩具使用之規定:
      1.違規考核期間一律禁止使用。
      2.隔離考核及隔離調查者,觀看電視一律戴耳機收聽,電動玩具不
        得發出聲音,觀看電視於晚間二十一時就寢時間後,送出保管,
        不得使用,違者以違規論處。
(十一)夏季吊扇、抽風機使用規定:每晚二十一時至凌晨零時止,得使
        用走道之吊扇通風。
(十二)接見方式:以電視接見為之;電話接見及收發信件,依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三)靜坐:
        1.方式:靜坐時閉目盤坐,雙手各置於膝蓋處,不得說話或閱讀
          書籍及任意走動,違者辦理違規處分或扣分。
        2.時間:(每半小時休息 5  分鐘)違規房
          第一次: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二次: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5 時 30 分。
          第三次:晚上 18 時至 20 時。
          考核房
          第一次: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二次: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4 時。
          第三次:晚上 18 時至 18 時 30 分時及 20 時至 20 時 30
          分。
(十四)運動:於運動場整隊後,做健身操及體能運動。運動時一律著囚
        服分批出房,在房前排列整齊,清點人數完畢後,始走入運動場
        ,運動完畢,清點人數無誤後,依序戒護入房。
(十五)醫療:
        1.每星期一、三,一般病犯由本所醫師至教區巡迴看診。
        2.除上述時間外,如符合急診條件者,亦可隨時申請就診。
四、違規考核:
(一)違規舍對違規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在於加強教誨培養其法紀精神並
      透過自我省思之方式促其服從管教、悔悟前非、改過遷善為目的。
(二)違規收容人之生活起居應按作息時間表作息,促其規律化以適應正
      常生活。
(三)違規收容人在違規舍應加強管理,嚴加考核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
      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間視其悛悔改過責任
      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四)收容人經違規處分移入違規舍後,即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
      任點數施以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且無自
      殺、脫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應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五)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及評分方式訂定如左:(違規懲罰期間,
      不予計點評分)
      1.一般收容人之考核責任點數
     (1)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只停止接見,但認有必要考核者)
          :42  點。
     (2)停止戶外活動四、五日者:63  點。
     (3)停止戶外活動六、七日者:90  點。
      2.重刑收容人(指宣告無期徒刑、死刑者)違規依前項考核完畢後
        ,另予訂定隔離考核期間責任點數如左:
     (1)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只停止接見,但認有必要考核者)
          :270 點。
     (2)停止戶外活動四、五日者:360 點。
     (3)停止戶外活動六、七日者:540 點。
      3.評分方式: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進方式,逐日評定責任點數,考
        核評分內容,分為內務、行狀、秩序三項,每日每項一點,但考
        核不佳者不予計點或扣一點。
     (1)內務:除寢具、日常盥洗用品、教化書籍,其餘物品不得攜入
          ,房內保持清潔衛生、物品依規定擺置。
     (2)行狀:每日(除例假日)按規定篇數抄寫靜思語錄或悛悔日記
          ,未抄寫者,不予計分。
     (3)秩序:舍房內一切動作放輕,依規定作息遵守規定接受管教。
     (4)違規考核期間,再違規受處分者,責任點數加重二分之一,並
          以此類推累計。
(六)違規舍房管理應注意事項:
      1.告知收容人違規房應遵守事項。
      2.違規房應從嚴管理並經常保持肅靜。
      3.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防杜違禁品。
      4.嚴予掌控違紀收容人之行為及身心狀況。
(七)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情緒不穩,仍有暴行、自殺、脫逃、擾亂
      秩序之虞者,得依法施用戒具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八)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如認仍有
      必要施用者,應將其考核事實報告長官核准繼續施用。
(九)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疾病,健康狀況欠佳時,經醫師認可
      後,得報請暫停戒具之使用。
(十)違規舍主管人員對於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戒具施用等情形,應按
      日登載層轉核備。
(十一)違規或隔離考核收容人應施以靜坐教誨,研讀教化書籍,以變化
        其氣質及服從團體紀律。
(十二)違規收容人接見時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娛樂性電玩、電視機、
        收音機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
五、列管隔離及隔離調查者,劃分專區考核,配合明舍作息。前者依部頒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函示規定辦理,後者依一般收容人處遇,但
    接見均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