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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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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羈押法第五條暨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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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健全合理管教制度,加強戒護安全,以嚴為考核違規、列管
    考核及隔離調查等收容人,使之不願犯、不能犯、不敢犯之管理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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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方式:
(一)聞點名口令時,3 人排成一列,4 人以上(含四人)排成二列,盤
      腿坐好,點到名字者,舉右手答「有」,早、晚點名時,施用戒具
      者需坐於門口並接受檢查。
(二)晨點後整理內務,所有內物放置於內務檯上排列整齊。除午間 12
      時至 13 時 30 分及夜間 21 時點名後,其他時間不得使用寢具,
      就寢時一律頭朝內,腳向門。
(三)每日吃完早餐後收洗曬衣服,下午 15 時 30 分發衣服,同時收卡
      及垃圾,其他時間概不受理上列事項。
(四)供水時間:為珍惜資源、節約用水,應備桶儲水。
      1.上午 7  時 10 分開,7 時 20 分關。
      2.下午 15 時 30 分開,15  時 40 分關。
(五)用餐時間:早餐:於開封後實施。午餐:12  時。晚餐:17  時。
(六)每日除洗澡時間外,房內一律不得任意堆放衣物。
(七)房內談話以兩人聽到為原則,不得大聲喧嘩,隔房喊話。
(八)舍房內紗窗、地板、牆壁嚴禁污損、破壞及張貼圖片或擅掛衣物等
      ;窗上不得堆放雜物。破壞公物者,除送辦違規外,並應照價賠償
      修繕費用。
(九)房內嚴禁私接電線、插頭或引火煮食。
(十)電視、收音機及電動玩具使用之規定:
      1.違規考核期間一律禁止使用。
      2.隔離考核及隔離調查者,觀看電視一律戴耳機收聽,電動玩具不
        得發出聲音,觀看電視於晚間二十一時就寢時間後,送出保管,
        不得使用,違者以違規論處。
(十一)夏季吊扇、抽風機使用規定:每晚二十一時至凌晨零時止,得使
        用走道之吊扇通風。
(十二)接見方式:以電視接見為之;電話接見及收發信件,依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三)靜坐:
        1.方式:靜坐時閉目盤坐,雙手各置於膝蓋處,不得說話或閱讀
          書籍及任意走動,違者辦理違規處分或扣分。
        2.時間:(每半小時休息 5  分鐘)違規房
          第一次: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二次: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5 時 30 分。
          第三次:晚上 18 時至 20 時。
          考核房
          第一次: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二次: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4 時。
          第三次:晚上 18 時至 18 時 30 分時及 20 時至 20 時 30
          分。
(十四)運動:於運動場整隊後,做健身操及體能運動。運動時一律著囚
        服分批出房,在房前排列整齊,清點人數完畢後,始走入運動場
        ,運動完畢,清點人數無誤後,依序戒護入房。
(十五)醫療:
        1.每星期一、三,一般病犯由本所醫師至教區巡迴看診。
        2.除上述時間外,如符合急診條件者,亦可隨時申請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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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考核:
(一)違規舍對違規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在於加強教誨培養其法紀精神並
      透過自我省思之方式促其服從管教、悔悟前非、改過遷善為目的。
(二)違規收容人之生活起居應按作息時間表作息,促其規律化以適應正
      常生活。
(三)違規收容人在違規舍應加強管理,嚴加考核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
      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間視其悛悔改過責任
      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四)收容人經違規處分移入違規舍後,即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
      任點數施以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且無自
      殺、脫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應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五)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及評分方式訂定如左:(違規懲罰期間,
      不予計點評分)
      1.一般收容人之考核責任點數
     (1)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只停止接見,但認有必要考核者)
          :42  點。
     (2)停止戶外活動四、五日者:63  點。
     (3)停止戶外活動六、七日者:90  點。
      2.重刑收容人(指宣告無期徒刑、死刑者)違規依前項考核完畢後
        ,另予訂定隔離考核期間責任點數如左:
     (1)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只停止接見,但認有必要考核者)
          :270 點。
     (2)停止戶外活動四、五日者:360 點。
     (3)停止戶外活動六、七日者:540 點。
      3.評分方式: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進方式,逐日評定責任點數,考
        核評分內容,分為內務、行狀、秩序三項,每日每項一點,但考
        核不佳者不予計點或扣一點。
     (1)內務:除寢具、日常盥洗用品、教化書籍,其餘物品不得攜入
          ,房內保持清潔衛生、物品依規定擺置。
     (2)行狀:每日(除例假日)按規定篇數抄寫靜思語錄或悛悔日記
          ,未抄寫者,不予計分。
     (3)秩序:舍房內一切動作放輕,依規定作息遵守規定接受管教。
     (4)違規考核期間,再違規受處分者,責任點數加重二分之一,並
          以此類推累計。
(六)違規舍房管理應注意事項:
      1.告知收容人違規房應遵守事項。
      2.違規房應從嚴管理並經常保持肅靜。
      3.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防杜違禁品。
      4.嚴予掌控違紀收容人之行為及身心狀況。
(七)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情緒不穩,仍有暴行、自殺、脫逃、擾亂
      秩序之虞者,得依法施用戒具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八)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如認仍有
      必要施用者,應將其考核事實報告長官核准繼續施用。
(九)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疾病,健康狀況欠佳時,經醫師認可
      後,得報請暫停戒具之使用。
(十)違規舍主管人員對於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戒具施用等情形,應按
      日登載層轉核備。
(十一)違規或隔離考核收容人應施以靜坐教誨,研讀教化書籍,以變化
        其氣質及服從團體紀律。
(十二)違規收容人接見時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娛樂性電玩、電視機、
        收音機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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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管隔離及隔離調查者,劃分專區考核,配合明舍作息。前者依部頒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函示規定辦理,後者依一般收容人處遇,但
    接見均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