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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接收組受刑人新收調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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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分監接收組 (以下稱本組) 之調查分類功能,達到受刑人分
    類處遇之目的,特參照「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及遵照法務部 94 年
    5 月 19 日法矯決字第 09408901531  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組由戒護科負責戒護、調查、教化承辦人、作業導師及總務科名籍
    、衛生科人員組成,由戒護科長任組長負責督導,調查業務承辦人廖
    本立任召集人執行業務推動。
三、每週新收調查時由承辦人聯繫名籍製作該次調查名冊,交中央台將受
    刑人提帶至圖書室就位。
四、本組員分配之任務如下:
    1.總務科組員應就調查表 (一) 內容妥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輸入獄政
      系統,【系統代號:INV0101M、INV0102M】。
    2.衛生科組員應就調查表 (二) 內容妥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輸入獄政
      系統,【系統代號: INV0102M】 。
    3.戒護科相關組員應就調查表 (三) 、 (四) 、 (五) 、 (六) 內容
      妥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輸入獄政系統,【系統代號: INV0102M】
      。
五、各成員應於該次調查完畢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依調查表內容輸
    入獄政系統,並將調查表交還戒護科承辦人彙整,以做為受刑人分類
    管教之參考依據,並符合法務部之規定。
六、本要點如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即依規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