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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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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勤務
一、服勤時,態度和藹、遵守禮節並保持高度警覺,禁止有閒聊、閱讀書
    報、使用視聽器材或瞌睡或擅離職守之行為。穿著制服需整齊,右胸
    配掛警笛,腰際繫上 S 腰帶及佩掛瓦斯手槍。
二、交代或交接班,配發之裝備、外訪人數、入門證、來賓持用鑰匙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皆需詳細交接。
三、隨時注意門外動態,電動鐵門外之嘉和一路人行道,禁止停放車輛。
四、啟動電動鐵門,應眼同監視,注意安全;如有他監移囚至本所,在囚
    車入內後,立即將鐵門關閉;如係移囚至他監所 - 應待囚犯皆悉上
    車,並獲帶隊官指示後,始可開鐵門。
五、車輛入車檢站前,應核對駕駛身份及詢問目的,經確認無訛後才能發
    給入門證〈以身份證明文件換領〉,並報知中央台;出所時確認回收
    入門證及發還身份證明文件後,始開鐵門放行。
六、所外人士來訪,先問明來意,若許入所者,在核對身份後,應先陳報
    或通知科室相關人員,如係協助教化、輔導或實施修繕工程且需入戒
    護區者,應由前述人員陪同,並依淨化方案相關程序辦理。
七、如遇偶發之聚眾滋事或抗爭事件,應立即報知中央台、科長〈督勤官
    〉。
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
九、收容人進出均應紀錄:對出監所者,需核對身份資料;外役作業及外
    醫等返所者應實施檢身,並將查檢結果登載於大門日誌簿備查。
十、本所職員出、入均應登載時間及原由,若係戒護科同仁於值勤當日外
    出,則需檢具放行單;替代役實施休假或散步假時亦同。
十一、午間、午後 1800 及星期假日鐵門均應關閉,非本所職員在未經核
      許下,不得開啟電動鐵門讓其進入。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登載日誌,字跡應工整。
  〈二〉交接之物品如損壞或遺失,除登載於日誌外,並應告知中央台及
        警備隊隊長處理。
  〈三〉其他大門勤務可參考矯正實務及戒護手冊等相關規定。
巡邏勤務
一、巡邏勤務:分為定點巡邏、動線巡邏,分別由單位值勤 (含交代) 人
    員及值班科員、中央台副班主任管理員擔任之。
二、日間各單位值勤人員對所轄場舍區域,每小時至少巡查乙次,夜間及
    例假日每十五分鐘至少巡查乙次。
三、值班科員日班 (0800-1800)  因受限於其他勤務,無法每小時固定排
    定巡查,惟巡查次數應於五至七次間;夜班 (1800-2300)  不得少於
    三次, (2300-0500) 及 (0500-1830) 均不得少於一次。
四、中央台副班主任管理員,無臨時派任其他勤務時,日間至少巡查全所
    三至四次。
五、巡邏道巡邏勤務由中央台,指定替代役人員負責巡邏,午間 (1200-1
    400)  及夜間 (1800-0800)  每小時至少乙次;若人力不足時,可由
    中央台主任彈性調整巡邏次數。
六、巡邏時均應依「戒護手冊」中之「巡邏勤務」規定確實執行之。
附註:
1.勤務點分佈:忠舍 (前、後) 、少舍 (前、後) 、合作社、大炊場、隔
  離舍、第一工場、第二工場、仁舍 (前、後) 、孝 (勒戒) 舍 (前、後
  ) 、少觀教室、接見地下道、女所前、一哨、二哨、三哨、四消、車檢
  站、職務宿舍及接見室等。
2.除接見下地室、車檢站、職務宿舍及接見室等處,其他處所巡查時間均
  應依上列規定辦理。
3.巡邏勤務參照戒護手冊 111-112  頁。
戒護區南側鐵門開啟勤務
一、為維護戒護安全,防止人犯藉機脫逃,南側鐵門除定期保養及其他必
    要並經戒護科長以上長官允許外,不得任意開啟鐵門。
二、前項必要時機係指因公務或工程進行期間必須進入戒護區之車輛,無
    法經由車檢站進入時或車檢站鐵門故障無法開啟時。
三、鐵門開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中央台應先令各單位加強戒備,收容人均應留於原單位,不得任意
      走動。
〈二〉須有主任管理員以上人員在場監督,負責外側鐵門開啟及戒護之執
      勤人員應先確認停車場之不銹鋼鐵門關閉後,再知會內側人員啟開
      鎖頭,並隨時注意停車場內外之動態。
〈三〉中央台於鐵門開啟時,應以監視器協助監視。
〈四〉至南側鐵門戒護之備勤人員應攜帶無線電對講機及木劍,加強安全
      防護。車輛進入戒護區後,應立即關閉鐵門並上鎖。
〈五〉進入之車輛,若僅係運送材料,其鑰匙應先予保管;施工用車予中
      午停工時亦同。
〈六〉鐵門之啟閉均應保持戒心,並將督導人員、啟閉檢查人員、車輛進
      出時間登載於日誌簿中備查。
四、為維持鐵門之完好,除每月由外役上油乙次外,值班科員應每日查看
    鐵門之表面及用鎖是否完好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值班科員交接簿上陳
    核。
值勤禁見舍勤務
一、勤人員應妥善保管門禁管制磁片,及舍房門鎖鑰匙,未經指示,非輪
    值人員禁止進入。
二、接卸班時應將交接事項說明清楚,接班者並應查看錄影監視設備是否
    正常運作、警鈴遙控器是否正常完好、收容人數是否正確。
三、配房時應以收押之院檢、案由及職業等各項資料作為依據,另外對於
    社經地位特殊、身體狀況不佳、幫派份子及院檢指示加強戒護者,均
    應填寫觀察紀錄表。
四、同案及涉及案件相關者,不得配入同房、隔壁房,以防止傳遞刑案訊
    息。
五、除星期例假日外,每日於晨間實施運動,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運
    動前後均應嚴密檢身,運動時不得交談,同案應以隔離或分批方式進
    行,以防止串證。
六、出庭還押時間,嚴禁交談,值勤人員實施檢身,同案收容人應分別提
    帶。
七、家屬送入物品、菜餚及書籍均應實施複檢,將檢查結登載於紀錄簿中
    備查。
八、機關提供之書籍,於借閱後,值勤人員應詳細檢查,以防串證。
九、禁見中違反規定,受「禁止接見」處分者,於解除禁見日執行之。
十、解除禁見時,應令同房收容人面對牆壁坐下,禁止交談,解禁者整理
    行李完畢後立即帶離,防止藉機串證。
十一、禁見舍房收容人有關文書、購物及發送物品清潔等得由忠舍雜役支
      援辦理,值勤人員應嚴密管控,不得任其與禁見者私自交談或有傳
      遞物品等可能串證之行為;雜役於離開房舍時,值勤人員應對其實
      施檢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