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
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
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
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
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
對象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