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起分及遞加進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澎湖看守所、澎湖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標準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十九條之二(增訂)訂定之。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一至○‧五分起分(少年犯增加一‧五起
    分)。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二‧四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二‧九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低其操行
    及教化分數。
四、受刑人當月行狀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者,得酌加○‧一分。但次月
    應恢復正常之進分標準。
五、違規受刑人之處分情形如下:
(一)受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
(二)受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三)停止記分者,以最後給分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二分之一起分,但
      不得低於原起分。採逐步平均回復至原來分數。回復期間,自給分
      當月起,停止記分一個月者,不得低於六個月,停止記分二個月者
      ,不得低於九個月。
(四)未受停止記分者,以上月分數三分之二計算,但不得低於原來起分
      ,其回復期間不得低於三個月。
(五)連續違規未達停止記分一個月以上者,依本點第三項再延長六個月
      ,逐步回復原來分數。
(六)連續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依本點第四項再延長三個月,逐步回復
      原來分數。
六、違反紀律受性行考核單處分者(性行考核核低分數者),當月分數核
    低不得超過○‧五分。
七、教化、操行兩項成績,除少年受刑人外,相差不得超過○‧五分。
八、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依本要點第九點所列標準增加一分。
九、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進分,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附表。
十、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用八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實施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