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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監獄辦理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看守所、金門看守所、金門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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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施行細則第 83 條訂定
一、送入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二公斤,如有超重即予退回。
二、欲送入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並自行打 (拆) 開。送入人填
    寫「寄物申請單」時,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年齡、職業、身份
    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買地
    點,經接見室核對無誤後始送入。
三、為維護監所安全管理需要,除新收收容人,因不及購買日用品可從接
    見窗口寄入螈,其餘一律由監內代購。
四、非一般所需之生活日用口,而有特別理由者,須經報告核准方准寄入
    。
五、禁見被告家屬寄入物品,請寄入人影印身份證正反面,並黏貼於「旬
    物單」背面,簽名確認。
六、特見及增見不受一天寄菜一次之限定,惟仍限重兩公斤。
七、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自負法律責任
    。
八、寄物品項規定如下:
 (一) 水果:以去皮、去籽、並預先切開為原則,易釀酒之水果請勿寄入
      ,如葡萄、楊桃、李子等。
 (二) 食物:以菜餚為主,管制物品如下:
      1.液體、酒精、中藥、燉煮類。
      2.冰凍、生食類。
      3.粉末或沖泡性食物。
      4.外表堅硬無法切開之物品。
      5.帶殼類或包覆性食品。
      6.保育類或法令規定禁止宰殺之動物肉類。
 (三) 日用品:毛巾二條、牙刷二支、香皂二塊、衛生紙二包、電話卡二
      張、塑膠材質鏡片及鏡架一付、被單、枕套各一件。
 (四) 衣物:內衣二件 (同公發樣式及顏色) 內褲二件、毛線衣二件、棉
      襪二雙、手套一雙、衛生褲兩件。 (毛線衣須為低領限穿著於公發
      制服內無外露或於舍房內穿著)
 (五) 書籍:內容不得有妨礙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每次限寄
      三本。
 (六) 藥品:
      1.收容人用藥,以監內醫師看診後,開立藥品為主,若有必要,經
        報告核准後,始准監外送入。
      2.送入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並應附送入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3.限公立醫開立藥品,並附醫師開立處方簽。
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