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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中央門進出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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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戒護區淨化工作,阻絕違禁、危險物品流入,防止戒護事故發
    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入出戒護區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執行
    公務人員及辯護律師外,對其他人員衣服、鞋帽及攜帶物品,一律實
    施檢查。
三、為維護機關榮譽及個人名譽,受檢人員於受檢時請自行脫帽、掀開口
    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並保持口袋淨空以利查驗 (女性由女性管
    理人員為之) 。
    參訪人員進入中央門時由值勤人員在手腕處蓋透明戳記以利識別管制
    作業。
四、下列物品禁止攜帶進入戒護區:
 (一) 香煙、酒類。
 (二) 賭具、撲克牌。
 (三) 檳榔 (包括荖葉、紅白灰、原料等等) 。
 (四) 毒品、麻醉藥品、不明藥物 (但足資證明自己身體保健需要之藥物
      ,不在此限) 。
 (五) 銳利器具及刀械等危險物品。
 (六) 行動電話。
 (七) 色情書籍、影片、光碟等。
 (八) 其他足以影響戒護安全之物品。
五、下列物品限制攜入戒護區之數量:
 (一) 現金,以新台幣 3000 元為限。
 (二) 打火機壹個。
六、下列物品因業務、教化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攜入戒謢區者,應經監獄
    長官核淮並檢查登記方可攜入:
 (一) 影像、聲音之攝錄放工具或儲存媒體 (攝影機、照相機、錄音機、
      錄影帶、錄音帶、光碟片、隨身碟等物品) 。
 (二) 維修工具。
 (三) 技訓教材或器材。
 (四) 以戒護為目的之槍械、彈藥等戒護器具。
七、為確保戒護區之淨化,政風人員及值班科員負有督導之責,得隨時督
    促中央門實施人、身、物品安全之檢查。
八、當日在勤或備勤人員,非經長官許可不得私自外出,其經許可外出人
    員,應填外出管制單管制。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