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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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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為民服務,並維護收容人之健康及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一) 受戒治處分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2.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不限對象。
      3.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不限對象。
      4.一級受刑人,每一日一次。不限對象。
三、所謂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伯叔、
    姑姨、舅父、兄弟姐妹、甥姪】、二親等內之姻親【媳、婿、嫂、弟
    婦、姐妹夫、孫媳孫婿、繼父母、舅姑夫、翁姑、岳父母、夫妻之兄
    弟姐妹、妯娌連襟】《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已屬四等親之旁系
    血親,不符規定》
四、辦理接見登記時間:上午 08:40 至 11:00 下午 01:40 至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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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八十八年七月起,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全天辦理接見及送物。
六、有左列各款情形,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 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証明之文件者。
 (二) 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監獄管理之虞者。
 (三) 形跡可疑者。
 (四)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 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
 (六) 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物品者。
 (七) 冒名頂替他人者。
七、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
八、接見時,禁止任意互換位置、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使用暗語、手語 (
    聾啞人除外) ,提示字條或有任何擾亂秩序之情事,違者即予停止接
    見。
九、送入之物品,以收容人日常必需品、食品為限。但受戒治處分人除元
    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節日之前一周外,禁止送
    入食品。
十、送入之物品,均需經過嚴格檢查;食品 (含水果) 以二公斤為限,但
    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夾帶違禁品者,移送地
    檢署偵辦。
十一、送入之物品以下列所列者為限:
   (一) 水果類:除可釀酒之水果外,其他在不影響戒護安全範圍內之新
        鮮水果准予送入。
   (二) 食品類:除生冷菜餚及檢查不易之食品外,在不影響收容人健康
        及戒護安全範圍內准予送入。
   (三) 藥品類:親友送入之藥品,應先經本監醫師同意,並檢具合格醫
        療院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或處方箋方准送入,但禁止送入藥粉及
        非原裝之膠囊。
   (四) 必需物品:以日用必需品為限,有礙監獄紀律及戒護安全者禁止
        送入。
   (五) 書籍類:以有益收容人身心之書刊,每次以三本為限。
十二、送入之菜餚應填寫接見送物三聯單,註明身份並登記自製或購自何
      處。
十三、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並經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