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方式
(一) 每月初本所接見室及機關網站 (www.tnj.moj.gov.tw) 將公告當月
開放家屬參觀之日期。
(二) 接見室放置申請單,欲參觀之家屬,於當月二十日前 (遇假日,順
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提出申請,本所於核准後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家屬。
(三) 社會人士申請參觀,依書函、以團體方式由本所專案審核後,通知
辦理。
(四) 收容少年因流動性大,如恰於參觀日出所,本所將儘速通知家屬取
消參觀安排。
(五) 參觀日期預訂於每月最後一週之星期五下午四時 (以公告為準) ,
參觀前家屬須提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並請準時到所,逾時不候。
(六) 參觀者請服裝整齊,入所後嚴禁喧嘩、攝影、脫隊,並不得攜入違
禁物品及與收容少年交談、傳遞紙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