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監為貫徹 部頒「落實獄政管教計畫」,並落實意見箱設立之目的 ,期使每件投書均能獲得圓滿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 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 投書須知」。
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 容人申訴管道。
四 作業程序: (一)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處 理。 (三)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 ,填妥後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 首長核閱。 (四)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
五 匿名投書以不處理為原則,但首長認為必須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 投書內容與本監施政作為有關者,由首長批交權責單位處理;與本監 業務無關者,經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指定科室辦理。
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 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 室瞭解後陳 首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