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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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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監為貫徹  部頒「落實獄政管教計畫」,並落實意見箱設立之目的
    ,期使每件投書均能獲得圓滿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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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
    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
    投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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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
    容人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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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業程序:
(一)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處
      理。
(三)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
      ,填妥後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  首長核閱。
(四)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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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匿名投書以不處理為原則,但首長認為必須處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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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投書內容與本監施政作為有關者,由首長批交權責單位處理;與本監
    業務無關者,經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指定科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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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
    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
    室瞭解後陳  首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