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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義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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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報告申請戒護外醫(或緊急外醫)奉核准送醫後→戒護人員將
    醫院記帳單交由總務科保管股由收容人保管卡內扣款。
二、若收容人無保管金可扣繳→則由本所依法務部 89 年 10 月 25 日法
    矯字第 001299 號函規定經三次電話或書函催繳並作成記錄。
三、確認無繳交意願者→
    1.若醫療費用金額於陸仟元以內,則由本所總務科以收容人生活補助
      費支付。
    2.若醫療費用金額超出陸仟元者,則依部函示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a、 催繳公文 b、收容人發信記錄 c、保管金扣繳記錄 d、就
      醫診療費用收據憑證黏存單等正本)報部以憑彙辦申請補助。
貳、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病情需要報告申請自費延醫診治經奉核准後→由衛生科連繫
    延請與本所簽約之醫師來所診療→診療費用則參考醫師公費價目表收
    取→收容人經診療完畢需於「自費延醫收費一覽表」簿簽名捺印,領
    藥時亦同→簿冊並會保管股扣款。
二、相關診療費用由本所總務科匯入醫師銀行帳戶。
參、收容人申請自費購藥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本所衛生科門診無法作適當診療或於入所前已習
    慣服用特定藥物控制病情者,經報告申請自費購買藥品,奉核准後→
    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二、總務科代購藥品後,收據交由保管股據以扣款並設簿登記,而藥品則
    交由衛生科點收審核發放予收容人簽收。
三、本所收容人經常自費購買藥品項目,經會本所特約醫師審核後,每年
    辦理公開招標一次並與廠商簽約,訂立一年內價錢固定之藥品表單,
    藥品表單上藥品單價為廠商投標之價格,本所純為服務性質,並無賺
    取任何之價差。
肆、本實施要點經奉核定,提所務會議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