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達成節約本校水電費用及使用設備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中央空調及冷氣機之管理。 (一) 、行政大樓中央空調: 1 、十一時至十六時:開啟 2 、十六時至二十時:關機 3 、二十時致翌日五時:開啟 4 、五時至十一時:開啟 (二) 、夜間文康室、備勤室或指定之場所,如有裝設窗型冷氣,室內溫 度達二十八度以上時,得視實際需要開啟,其餘時間或離開場地 時,應隨手關閉。 (三) 、其他時間:欲辦理活動、會議或星期假日室內溫度二十八度以上 時得視實際需要開啟冷氣機。
三、電燈、電風扇、及辦公設備之管理 (一) 、各處隊室辦公室內燈光電風扇及電腦設備等,由最後使用同仁負 責關閉。 (二) 、各教室及各樓層之教師休息室、樓梯間、廁所間、教室等處所於 下課後由值日生或教導員、老師負責關熄。 (三) 、各處室隊室辦公室及寢室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
四、關於日間上班時間 (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間) 中央空調設備之開關, 由總務處負責;夜間及星期例假日 (十七時三十分至翌日八時間) 請 警衛隊配合指派甲、乙股專人負責,以維機組操作安全。
五、執勤人員於巡邏時,應特別注意水電等設施,有發現異狀應依本須知 規定逕行初步處理並向值日人員報告,如無法改善時,立即通知總務 處處理之。
六、本須知經行政會議議決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