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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律師閱卷影印卷宗資料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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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12 點規定訂定。
二、卷宗資料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3元;A4
    、B5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
三、依本要點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收據,收入繳交國庫。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