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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律師閱卷影印卷宗資料收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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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宗資料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3元;A4
    、B5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