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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律師閱卷影印卷宗資料收費要點 2
二、卷宗資料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3元;A4
    、B5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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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宗資料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3元;A4
    、B5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2
二、卷宗資料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台幣參元,A4
    、B5規格紙張每張收費新台幣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