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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宿舍使用冷氣機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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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氣使用以改善環境舒適為原則,並非享受之用,請大家以正確的觀
    念使用,避免造成資源的浪費和金錢上不必要的支出。
2.使用起止期間以本處役男制服換季時日為準,即正式宣布全體換穿短
    袖制服時,開始使用冷氣機;正式宣布全體換穿長袖制服時,停止使
    用冷氣機。
3.冷氣機開、關機時間,由管理幹部負責,並依實際需要控制開、關機
    時間。
4.冷氣機啟用時機及方法:
 (一) 室內溫度達 27 ℃ (含) 以上時,始可開機。
 (二) 平日 (上班日) 為十九時至翌日上午五時三十分止。
 (三) 假日為十二時至十七時,二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五時三十分止。
 (四) 平日及假日晚間就寢前,應將冷氣機遙控器設定「睡眠」「定時到
      關」之按鍵由電腦自行控制。
 (五) 開機時應將所有的門窗關閉,以免造成資源浪費。
5.非上述時間開機除經報備核准外,違反者依情節輕重罰勤四至八小時
    。
6.宿舍未有人在而讓冷氣機開著,或有不當浪費情形,除依前項規定處
    分外,並停止該舍使用冷氣機之權利,且由該舍負擔該月份全部之電
    費。
7.管理幹部負責管理遙控器,室溫控制在適當溫度 (約二十七℃) ,不
    可過冷浪費能源。
8.如管理幹部請假或不在宿舍時,則交由代理人 (指定之寢室長) 代為
    負責開、關機時間。
9.各舍幹部應要求當週值日生每週清潔室內機濾網至少乙次,以保持室
    內空氣清潔。
10.為落實夏天冷氣機使用期間,養成節約用電之習慣及避免浪費能源
      ,除確實要求務必依照規定使用冷氣機外,並制訂使用標準,如超
      出標準者,應由該宿舍自行負擔其電費,如該宿舍不願意負擔,則
      停止並取消該宿舍冷氣機使用之資格。
      夏天冷氣機使用期間用電標準,為每位役男每二個月基本用電電費
      一五八元 (未含冷氣機 ) ,每一台冷氣機每二個月用電電費五○
      ○○元。各宿舍應自行負擔電費之計算公式:當次 (二個月) 電費
      -[一五八元×該舍現有人數]-五○○○元=該宿舍應自行負擔之
      電費 (負數或○者,則不用自行負擔) 。
11.本事項由處長核定後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