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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宿舍使用冷氣機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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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為落實夏天冷氣機使用期間,養成節約用電之習慣及避免浪費能源
      ,除確實要求務必依照規定使用冷氣機外,並制訂使用標準,如超
      出標準者,應由該宿舍自行負擔其電費,如該宿舍不願意負擔,則
      停止並取消該宿舍冷氣機使用之資格。
      夏天冷氣機使用期間用電標準,為每位役男每二個月基本用電電費
      一五八元 (未含冷氣機 ) ,每一台冷氣機每二個月用電電費五○
      ○○元。各宿舍應自行負擔電費之計算公式:當次 (二個月) 電費
      -[一五八元×該舍現有人數]-五○○○元=該宿舍應自行負擔之
      電費 (負數或○者,則不用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