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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載貨用升降機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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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維護升降機操作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所稱升降機共計五部,一號、二號專責收容人三餐飯菜之運送,三號
    、四號、五號則為作業材料及成品運送,其設置地點及負責監督人員
    如左︰
 (一) 一號升降機置於忠舍中央走道,由中央台主任負責監督。
 (二) 二號升降機置於和舍中央走道,由中央二台主任負責監督。
 (三) 三號升降機置於一工場外前段走廊 (目前暫停使用) ,由一工場主
      管及作業導師負責監督。
 (四) 四號升降機置於五工場外後段走廊 (目前暫停使用) ,由五工場主
      管及作業導師負責監督。
 (五) 五號升降機置於六工場外後段走道,專責載運七工場作業材料及成
      品,由六工場主管及作業導師負責監督。
三  升降機限載重伍佰公斤,不得超載;一、二號升降機以運送載滿貨品
    之手推車一部為準,三、四、五號升降機以載運作業用塑膠欄裝滿材
    料或成品三十五個為準。
四  工場停止作業及每日收封前,負責之作業導師或工場主管應將升降機
    電源關閉,並將開關箱上鎖,鎖匙交回中央台保管。
五  升降機嚴禁人員搭乘,貨料裝妥應將升降機之鐵門關妥,始可進行升
    降操作,升降機運作時嚴禁人員接近,以維安全。
六  升降機操作中發生故障,應即停止操作;並向負責之工場主管或作業
    導師報告,作業導師或工場主管應即轉報總務科,派員檢修。
七  炊場及負責之工場主管及作業導師應將升降機使用操作方式及有關安
    全注意事項,詳細告知收容人,並使收容人均能熟記遵守,且應於每
    日作業時間內,至各升降機裝置處查看收容人操作狀況。
八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