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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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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之標準,由駐診醫師或值班醫護人員依專業知識
    判斷,以穩定囚情、維護戒護安全,並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二、戒護就醫申請書及出門證:病情危急時免填送,隨後再補填送核。
三、戒護人員:由戒護科內勤人員先行擔任戒護,隨即派正班人員接替勤
    務。
四、戒具使用:
 (一) 緊急情況:使用活動鐐銬,到達醫院處置後,病情穩定時再更換固
      定鐐銬。
 (二) 病情非常危急:可暫免使用戒具,惟戒護人員需隨身攜帶戒具包,
      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
 (三) 住院治療:住院治療之收容人,一律使用固定鐐銬,除沐浴如廁外
      應施用聯鎖於病床,若因醫療行為之需要,需做變更時,應先陳報
      戒護科科長或專員經奉准後,再行更動。
五、救護車調派:
 (一) 上班時間:由總務科機動調派。
 (二) 下班時間:由輪值司機擔任。
 (三) 病況危急:由輪值司機或戒護科指派人員擔任。
六、送醫途中:醫護人員應進行必要之急救措施。
七、緊急送醫後:
 (一) 衛生科應彙整病歷表及相關資料等,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
      獄長。
 (二) 衛生科應將送醫收容人之病情狀況電話通知其家屬,並作電話紀錄
      陳閱。
 (三) 戒護科應搜集相關資料並製作筆錄。
 (四) 戒護人員並應隨時與戒護科、衛生科保持連繫,以瞭解掌握病情變
      化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獄長。
八、戒護就醫收容人病故處理程序:
 (一) 戒護人員應立即與戒護科、衛生科連繫。
      值班科員接獲回報應儘速通知總務科庶務、名籍承辦人員辦理相關
      事宜,並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獄長。下班時間後先行以電
      話通知總務科、衛生科,並請總務科全權負責通報地檢署等相關事
      宜。
 (二) 衛生科應將事故收容人之病情狀況及處理經過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送督勤官,並準備相關資料會同總務科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相驗手續。
 (三) 戒護就醫受刑人事故發生時,若家屬未到場,總務科、衛生科值班
      人員應儘速電話通知其家屬或家屬居住地管區警員協尋通報,並作
      電話紀錄陳閱。
九、戒護就醫收容人戒護住院期間,相關科室督勤人員應不定期、不定時
    查察以維護安全防止意外事故。